劳保用品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指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防护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几点:
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因此,对于发放的现金性质的劳保支出,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因此,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